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《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(试行)》

2015年4月28日,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2号令,发布了《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确立的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制度,是藏传佛教学经体系、学衔制度中的基本制度。它的颁布实施,对于破除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旧学经制度、建立健康有序的学经体系,培养爱国爱教僧才,抵御达赖集团渗透,培养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办法》共六章,二十九条,分总则、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、申请学衔条件、学衔申请与授予、罚则和附则六部分。该办法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标准,并明确了学衔等级、申请条件、授予程序、实施主体和管理制度。
一、适用对象。《办法》既适用于藏传佛教院校全日制毕业生,同时适用于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,他们可根据在寺庙学习时间和修习程度,直接申请考取新学衔。对已经拥有寺庙传统学衔的僧人,可不必再参加佛学院的学习,根据他们在寺庙的学经时间和修习程度,允许其直接申请考取新学衔中相应的学衔。
二、实施主体。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,负责指导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,日常工作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承担。相关省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《办法》的实施细则。藏传佛教院校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,负责学衔授予工作。
三、学衔等级。《办法》规定,藏传佛教学衔分初、中、高三级,分别为禅然巴、智然巴、拓然巴。
四、申请条件。学衔申请人应当维护祖国统一,反对民族分裂,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;严守戒律,正信正行;具有相应的佛学理论知识和讲经说法能力,完成教学计划或相应课程的学习和修持,成绩合格,符合相应学衔的申请条件。
五、授予程序。禅然巴、智然巴由省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定、授予。拓然巴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定、授予。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也可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,评定、授予智然巴学衔。
日前,中共中央统战部、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贯彻实施<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国宗发﹝2015﹞43号),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、政府宗教局(民宗委、厅、局),中国佛教协会,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从四个方面做好《办法》的贯彻落实工作;一是开展学习培训,二是搞好建章立制,三是做好传统学衔与新学衔制度的衔接工作,四是加强组织领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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